“竞业限制”,不该泛化滥用为“就业限制” 主页 > 时政热点 > 时评转发
2024-11-26 16:51 来源:网络
李某是一名推拿师,跳槽后入职中药房,没想到被“老东家”以违反竞业限制为由,索赔5万元;小刘是一名凉菜厨师,日常工作是凉拌黄瓜、水煮毛豆,离职后从事同类工作,也被原公司以这样的理由告上法庭……近年来,“竞业限制”这一略晦涩的专业术语,由于类似案件,逐步走入大众视野。这些钱究竟该赔吗?我们应该如何看待竞业限制?到底什么是竞业限制?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通俗来讲,是用人单位通过限制员工离职后的自由择业,来保护自身商业秘密的一种法律手段,期限不超过两年。在“竞业期”,公司每月会提供一笔钱给离职员工作为补偿。从法条中不难看出,之所以有竞业限制,是与保护商业秘密紧密相关,目的是维护公平竞争秩序,而非限制人才在企业间的正常流动。从对象上来看,竞业限制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两高一密”人员。然而现实中,竞业限制存在被泛化、滥用的现象。比如,一些用人单位将限制范围扩展至基层岗位的产品销售人员、培训机构的普通老师、制造企业的一线工人等。不仅是人员限制范围越来越大,竞业期限也变得越来越长、限制的地域范围也变得越来越宽。
江苏苏州中级人民法院竞业限制判决调研报告显示,相关案件真正涉及“两高”人员的不足30%。此外,还存在劳动者义务较重、用人单位的经济补偿义务相对较轻等不对等的情况。滥用竞业限制,不仅侵害了劳动者自由择业、就业的权利,也妨碍劳动力资源的正常流动。
问题来了,在实际的劳动关系中,劳动者遇到此类情况该怎么办?先休息两年再说?直接赔钱了事?被迫换赛道工作?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在推拿师李某、凉菜厨师小刘的案件中,法院最终均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向社会释放出鲜明信号,那就是:是否适用竞业限制,关键看是否掌握商业秘密。如果劳动者“无密可保”,即使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也不负有竞业限制义务。归根结底一句话:竞业限制不应成为普通劳动者就业的绊脚石。当然,现实中许多情况,并不像我们开头聊到的那样一目了然。到底何为商业秘密?哪些算“两高一密”人员?难以界定清楚,这也是防止竞业协议滥用的难点所在。总的一个原则是,竞业限制需要在劳动自由和保护商业秘密之间找到平衡点。竞争是市场的灵魂。对于企业来说,敬畏规则、尊重劳动者,合力营造一个自由竞争的市场环境,自身也将从中受益。对执法司法机关来说,要在每一个个案中实现利益平衡,谋求劳动者自主择业与市场公平竞争之间的最大公约数。长远来看,我们期待,相关司法解释能更加完善,为人才流动和经营者自由竞争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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