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司法案例明确司法对于各种社会行为的判断,有助于引导当事人对纠纷解决结果形成合理预期,引导公众循法而为。“谁闹谁有理”等观念之所以还有一定市场,或是因为部分当事人对自身权责利不够了解,或是因为之前的某些案例给了一些人不合理预期。此次发布的案例中,原告张某不配合安检人员安检被阻拦倒地受伤。其间,安检人员没有使用暴力,也没有其他过激行为,阻拦原告进站系履行安检职责的正当行为。因此,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这一案例,阐明了正当履行职务者不承担责任的司法理念,对于引导公众遵守公序良俗,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推动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积极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当社会遇到“扶不扶”“救不救”“管不管”等法律和道德难题时,司法裁判必须亮明态度、辨明是非,如此才能成为引领社会风气、维护公序良俗的风向标。近年来,一件件典型案例的判决,明确支持正当行为免责,为行善者撑腰、让失德者失利,同时让广大群众认识到,法律既是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更是保障自身权利的有力武器。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当人们真切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全社会就能形成遵法守法、崇德向善的情感认同和行为自觉。
随着社会发展,人民群众的法治观念、权利意识普遍增强,明确是非对错的公平正义成为社会对司法结果的期待。比如,对于见义勇为,明确支持正当行为免责,才能鼓励更多人敢做好事、愿做好事。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明确保障了善意施救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利,让助人者觉得更踏实、更有保障。实践证明,在司法判决中彰显“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对于激浊扬清、惩恶扬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衡量和判断司法工作的成效,既要看法律效果,也要看社会效果。司法的社会效果建立在依法公正裁判基础上,是实践中形成的一种司法公信。比如,在云南省临沧市住建局诉临沧市人社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中,戴某某被确诊脑死亡后因医院进行捐献器官手术,导致医院出具死亡证明超48小时而不被认定为工伤,法院依法纠正了不认定工伤的不合理决定,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使社会公益之举受挫。当司法回归本源,让司法有力量、有温度,就能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筑牢坚实堤坝,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通过一个个公正合理的判决,回应群众对司法热点问题的关切,在价值层面昭示法治捍卫公平正义的宗旨,有助于坚定“法不庇恶、邪不压正”的决心和信心,强化全社会对法治的信仰。当遵法守纪者扬眉吐气、违法失德者寸步难行成为普遍的社会共识和现实,全社会充满正气、正义,法治中国的光辉将照亮每一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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